原告许某某,男,住(略)。
原告许某某,女,住(略)。
原告许某某,女,住(略)。
原告许某某,女,住(略)。
原告许某某,男,住(略)。
原告许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住(略)。
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诉称,
1992年7月,原、被告之父许某某向案外人购买系争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其父死亡后,双方对系争房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宅某号一上一下房屋,其中底楼一间归原告共同所有,楼上一间归被告所有。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要求底楼一间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许某某(1998年12月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与陈某某(2010年4月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夫妻生前共生育原、被告七人。1992年7月,原、被告父亲许某某向案外人顾某购买系争房二层楼一上一下,该房屋登记在许某某名下。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中底楼一间归被告所有,楼上一间归原告共同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宅某号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房屋中,底楼一间房屋归被告许某某所有,楼上一间房屋归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6元,由原告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负担人民币313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