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韩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居住户籍地。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