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原告黄某乙
被告陆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吴某(2010年4月16日去世)与被告陆某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及原告吴某、被告陆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及原告吴某、黄某乙名下,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股票,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吴某、被告陆某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603-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陆某所有,上述房屋析出原告黄某乙份额,原告吴某放弃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本溪路证券营业部内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均归被告陆某所有(股票账户:XX,资金账号:X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41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