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昆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略)。现住安宁市宝兴花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某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宋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