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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施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时间:2006-0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三终字第798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昆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略)。现住安宁市宝兴花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某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政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彭韬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宋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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