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6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3640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