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奇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某,1999年7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需要分割,今后各自的住房自行解决,且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郁某某与被告李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郁某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