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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知风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善县恒信纺织整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恒信纺织整理厂(原单位名称嘉善县羊毛绒被服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知风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绿地科创大厦X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恒师,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善县恒信纺织整理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10月17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善县恒信纺织整理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元,由上诉人嘉善县恒信纺织整理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王怡

代理审判员赵蕙琳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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