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
被告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苏某与被告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一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某与被告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支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