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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后之初,双方尚能相安无事,家庭生活一直过得比较平静;但是近年来,被告的一些劣习逐渐暴露出来,对家庭、对子女不管不问,对原告动不动就实施暴力,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已染上赌博的恶习,整日沉湎于其中。赌输了就把家里用于基本生活的钱全偷拿出去赌,造成现在家里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为此,原告费尽心思苦口婆心地规劝被告,但换来的却是被告变本加厉的殴打和折磨。原告曾在2007年、2008年两次向平桥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最后都因念及儿女而被迫放弃。原告的忍让并没有唤醒被告的良知,为了原告的幸福,也为了不发生因被告的行为酿成更大的家庭悲剧,原告此次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债权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马某某不仅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且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双方于199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最初夫妻感情尚可,并先后于1994年10月25日(农历)生育女儿马某,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马某远。但近年来,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了矛盾,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07年和2008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两次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被告不仅系自由恋爱结合,而且还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女一子。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又未当庭或者书面认可,故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顺军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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