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技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街。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林,河南航星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明,洛阳君友律师某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社信贷员。
原审被告洛阳煤炭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审被告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被告师某某,住(略)。
上诉人洛阳市技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洛阳煤炭外运有限公司、洛阳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洛阳市市区X村信用合作社与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之间分属两个独立主体而各自存在,不仅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而且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与本案的贷款担保也毫无关联,其也不应作为权利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所诉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原审以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是本案适格原告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但原审裁定直接认定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对本案所涉贷款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当,应待另案审查审理后处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徐伊新
审判员:杨保国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