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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与被告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某乙,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提起诉讼、上诉、反诉,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代发法律文书(含调解书),代申请执行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男,(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与被告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撤回对被告株洲江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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