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某,农民,住(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1999年11月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99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05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15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文某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一案起诉的决定。
审判长李秀芹
人民陪审员荣宝生
人民陪审员崔广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