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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义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经理。

起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义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我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开始承建义马村居民集中住宅区X、X号楼,2009年7月21日,被告以我公司未同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手续为由向我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我公司已按整改决定书的内容对上述行为予以整改,并将材料报送被告处,而被告又于2009年8月11日向我公司下发义劳社监令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公司处罚x元,我公司认为,我单位已积极改正错误,没有违法事实,义马市劳动局处罚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义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义劳社监令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义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起诉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2009年8月11日,起诉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行政复议,而是在2010年4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义马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义劳社监令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功

审判员刘建召

审判员邓晓辉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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