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区×地区×路×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区×区×路×号×栋×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区×街×号×栋。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跃龙,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区×大厦×室,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传播有限公司、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惠珍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汤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