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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马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
时间:2004-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非执字第33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清流县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马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计生征字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41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于2004年11月11日已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50元,2004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50元,现目前无经济能力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的书面报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2004)清计生征字第x号征收社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水林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罗某发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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