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欠原告租赁费5418元,经原告讨要多次,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8月3日,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租赁费5418元,并约定2009年8月10日前付清,不能付清租赁费每天支付违约金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租赁费5418元,被告应按欠条约定支付租赁费和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所欠原告的租赁费5418元,并自2009年8月11日起按每天50元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清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海松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