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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榕民初字第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八幡山一丁目10番X号。

法定代表人大山茂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龙、廖某某,福建天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被告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潇湘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5元人民币由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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