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八幡山一丁目10番X号。
法定代表人大山茂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龙、廖某某,福建天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被告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潇湘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厦门新华学知书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5元人民币由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