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X镇X村龙田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友伟、於某某,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柏涛,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计算机域名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元人民币由原告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