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发清
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林峰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