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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南民初字第29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发清

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林峰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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