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荫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某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X街桃源大厦天福阁X楼B座。
委托代某人代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沸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文珍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某记员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