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粱田,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系双流金海豚家私厂),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勇,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曹某某于2006年10月19日以已与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曹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曹某某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曹某某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932.50元由曹某某承担。剩余受理费932。50元退还曹某某。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