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川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静,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笑,四川兴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因与对方达成和解,于200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2236元,减半收取,由四川日报报业集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巧英
代理审判员陈洪
代理审判员梁咏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甘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