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苏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成都陶唐仕品牌设计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长城金融大厦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成都唐仕品牌设计推广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07年5月8日,在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陶唐仕品牌设计推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苏某撤回对成都陶唐仕品牌设计推广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