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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时间:2006-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大刑初字第984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23时许,在大兴区X镇X村其经营的无名发廊内介绍并容留卖淫女王某某(女,28岁,吉林省人)向嫖客何某某(男,28岁,四川省人)在刘某某租的房屋内卖淫。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卖淫女王某某的供述、嫖客何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07年6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某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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