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邰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邰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1月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讼。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邰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邰某随被告邰某共同生活,原告郑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邰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邰某18周岁止;
三、自2010年8月起,原告郑某于每月单周周六下午四点至被告邰某住处将邰某接回家中探望,并于次日下午四点将邰某送回至被告邰某住处;
四、在原告郑某名下的股票、基金均归原告郑某所有,原告郑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邰某人民币8000元;
五、在原、被告名下的保险归被告邰某所有;
六、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