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被告陈某
被告皇某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陈某、陈某与被告李某、陈某、皇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陈某、陈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陈某、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梅某、陈某、陈某负担人民币2200元。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