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汽配机电城有限公司
被告邓某
第三人上海某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汽配机电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第三人上海某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汽配机电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陶虹
代理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