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邵某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了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人民币29,623.6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出具的抵扣证明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置达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9,623.6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到案后退缴了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秦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