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机械厂
被告上海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陶某
原告上海某机械厂与被告上海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机械厂与被告上海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机械厂款项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