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X村三峡情长发廊内,容留女青年吴某某以一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施某某卖淫。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施某某、崔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6日起至2006年1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