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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社会保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愿向上海市黄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马某补缴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6937.2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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