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愿向上海市黄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马某补缴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6937.2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