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马某
第三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顾某,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马某及女儿顾某所有并居住使用,原告放弃上述房屋产权,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