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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马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被告马某

第三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顾某,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马某及女儿顾某所有并居住使用,原告放弃上述房屋产权,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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