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0年7月20日解除;
二、原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返还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原告杨某返还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当日返还原告杨某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3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