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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0年7月20日解除;

二、原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返还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原告杨某返还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当日返还原告杨某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3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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