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顾某
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某、被告上海某电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