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男,44岁。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陶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我和被告陶某是同一村民,1996年我在被告陶某承包工地上干活,被告陶某欠我工资款2300元,我多次催要,被告陶某于2007年2月2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并多次催要,还有同事跟着催要,被告陶某迟迟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陶某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陶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1996年在被告陶某承包工地上干活,被告陶某欠原告吕某某工资款2300元,被告陶某于2007年2月2日给原告吕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有证人一同向被告陶某催要的证言材料在案佐证。被告陶某迟迟不予偿还,原告吕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某偿付欠款23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陶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