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他人隐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台州市X路X街道前蔡村常某某租住的三楼房间里,乘与蒲某单独相处时,欲与蒲某发生性关系,遭蒲某反抗,被告人王某某即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奸淫了蒲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蒲某某陈述、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法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