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牛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67元。被告人牛某某不服,以“没有犯罪事实,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阳
审判员李志国
代理审判员武芳
二О一О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