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强迫卖淫于2006年11月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殴打的手段强迫程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X镇X村一出租房内卖淫,卖淫所得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苏某某、赵某、冉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目无法纪,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