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门峡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票号为:河南BB/x,票面金额x元,发票人:三门峡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该公司,收款人:河南兴安线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义马市支行,出票日期2010年2月8日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门峡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义马市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宪
审判员陈保国
审判员闫素芳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