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黎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银颂,郑州市中原区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