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因物权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9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