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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来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因物权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9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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