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X街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DB/x,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中行济源分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建平
审判员胡向东
审判员王素娟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