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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54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5日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和经理期间,根据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陈彩云、陈秀莹等119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非法获取服务费x元,截止案发时造成x元无法返还。其中袁某某本人发展集资客户16人,非法吸收存款x元,截止案发造成损失一x元,所得服务费除日常办公开支x余元,其余投资到未来农业集资中。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XX、陈XX、董XX等人的陈述;3、证人吴XX、方XX、修XX、赵XX、丁XX的证言;4、书证有观光园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辩解,是受吴振海等人的欺骗才导致犯罪,自己也是受害者,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和数量没有指控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振海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2005年元月14日后,方道胜、修小影(另案处理)加入该公司,2005年8月19日,由丁秀琴负责办理,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振海、修小影、方道胜、魏旭霞、丁秀琴(另案处理),法人代表吴振海,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3000万元。吴振海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7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和经理期间,根据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陈XX、陈XX、董XX、杜XX、李XX、刘蓓、刘XX、夏XX、杨慧、范XX、李XX、李XX、秦XX、秦XX、郭XX、韩XX、韩新环、韩XX、李XX、陈锡、陈XX、豆XX、高XX、郜XX、郜X、侯XX、李XX、刘XX、史XX、王XX、张XX、张XX、张XX、朱XX、田XX、程XX、索XX、王XX、王XX、韩XX、田XX、赵XX、李XX、程XX、李XX、相XX、李XX、郭XX、张XX、温XX、乔XX、白XX、王XX等人,非法吸收资金710余万元,非法获取服务费20余万元,截止案发时造成710余万元无法返还。其中袁某某本人发展集资客户16人,非法吸收存款13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证实,通过赵海燕的介绍在2004年4月7日到未来农业公司上班的,先后任市场部业务员、二部经理、周口分公司经理。在担任二部经理和周口分公司经理、业务员期间,共发展多少业务员、投资金额多少我记不清,在公司财务上记载的都有,以财务登记为准。我主要介绍的集资模式有联合种植、“观光园入股”、未来农业万家连锁超市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产品销售状元、产品委托销售协议书、委托理财协议、产品特许经营合同、未来庄园员工出资建设星级快捷酒店、员工合作共建小康家园协议及会议期间抽奖奖励。我介绍的集资户的钱都交到公司财务上了。

2、被害人陈XX、陈XX、董XX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在尚太运等未来农业山东省鱼台县分公司人员的宣传鼓动下,先后分别向未来农业投资,共注入资金710万余元。

3、被害人陈XX、陈XX、董XX等人与未来农业签订的委托出资等合同及收据证明陈XX、陈XX、董XX等向未来农业公司投资的情况。

4、证人吴XX、丁XX、方XX、修XX、赵XX证明未来农业成立后,几人商定后以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成立委托机构,向群众吸收资金的情况。

5、经被告人袁某某确认的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用的票据证明,袁某某吸收存款后,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的情况。

6、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未来农业公司未在银监部门注册。

7、评估结论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本案所造成损失的情况。

9、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出生于1946年1月13日。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袁某某辩解是受吴振海等人的欺骗才导致犯罪,自己也是受害者,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和数量没有指控那么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袁某某虽然受吴振海等人虚假宣传影响,但主要是被高额回报所诱惑,虽然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转给未来农业,对其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和数额,进行了核实和更正。因此被告人部分辩解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二、对被告人袁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袁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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