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昆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船舶大观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月英、左某某,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4-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清林,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船舶大观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7)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事实如下:1999年9月9日,云南省外事办公室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将包含桑拿房在内的外事培训中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发包给原告经营管理,承包期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00年4月8日,原告与昆明船舶酒店签订了《联营承办昆明船舶大酒店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与云南省外办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云南省外办所提供的所有经营条件(不含桑拿部分)并认缴出资x元与昆明船舶酒店联营承办昆明船舶大观酒店,联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原告担任。同年9月18日,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杨仕华行使董事长职权,委托吴作秀主持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同年10月,被告经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原告。20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