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曹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000元整;
二、双方不再因此事有纠纷。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50元,被上诉人王某负担50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周世江
审判员周金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