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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曹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000元整;

二、双方不再因此事有纠纷。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50元,被上诉人王某负担50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周世江

审判员周金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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