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陈伟(在逃)经事先预谋窜到开封市顺河区X街X号院,薛某负责望风,陈伟攀窗入室进入被害人赵××家中,盗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电脑价值500元。
2010年3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陈伟经事先预谋窜到开封市鼓楼区X街X号,薛某负责望风,陈伟攀窗入室进入被害人姚××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某供述、被害人赵××、姚××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