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枞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汪某某(又名汪某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某(系谢某某妻),女,1964年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和吴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其他诉讼费384元,计703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建亚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