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廖某某,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依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黄某(又名黄某香,X年X月X日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某由被告黄某某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500元,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现存放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依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