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李苹,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34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8.3万元,下余11.7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x元。
被告徐某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某现金叁拾万元整。原告起诉至法院,称被告尚欠x元借款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认可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x元借款没有偿还,原告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借款x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