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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夺案
时间:2007-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刑初字第26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城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夺2006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11月13日20时许,窜至大兴区X镇X村,适遇骑车人高培、杜君华在此路过,趁事主不备,将杜君华手中的两个挎包抢走,包内有手机等物(共价值人民币1120元)及人民币现金50元。

另查明,上述物品已被扣押,并已发还事主。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事主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0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冲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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